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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博客:服务困难群众撑起一片蓝天
2010年07月22日 17:34 文章来源:    点击数: 82  
《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诞生始末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记录整理
  邹从兵  (时为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现任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
  2003年4月,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启用,当天接待前来咨询的群众20多人,接听近40个咨询电话。深圳特区报原记者 许光明 摄

  1998年7月22日,《深圳特区报》全文刊载深圳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个政府令成为全国第一部副省级城市的地方性法律援助规章。截至2009年底,深圳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解答市民法律咨询573711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9598宗,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法律援助,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为他们撑起一片法律的蓝天,成为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记录整理

  法律援助,就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它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增的职责,是政府的责任。深圳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国而言,起步不算最早,但起点可以说是最高的。

  1996年底,我从市纪委调市司法局工作,任务就是牵头创办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过紧张的筹备,1997年2月,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当时我们的“创业团队”总共7人,都是受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个个踌躇满志,充满激情。

  有了基本的人员保障和办公条件,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章立制,规范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当时,除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的少量条款对法律援助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无法律援助方面的专门立法,关于法律援助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也处于初期阶段。1995年,广州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国内大中城市中首开先河;1996年,宝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成为全国第一个县级法律援助机构。除了学习广州的经验外,还有一大优势,就是毗邻香港。香港具有非常成熟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成为我们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老师”。于是市司法局领导带队,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前往香港登门取经,我们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都是直接学习借鉴香港的经验,包括后来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对香港同行的好经验采取了“拿来主义”的做法。

  “摸着石头过河”争创“全国第一”

  1997年3月3日,中心接受了第一个援助案件。这是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戴女士称其丈夫有外遇,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事先将单位分配的福利房退回给单位。我们研究了案情后,决定由两名工作人员担任戴女士的代理人,帮助其出庭应诉,最后取得了较好的判决结果,为戴女士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并购回了被退回单位的房屋。

  “开张”后陆续接收了一个又一个困难群众的申请,我们用法律为他们撑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包括:全国第一个大规模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是从我们这里产生的;第一个工伤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是我们代理的;第一例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是我们经办的。

  1997年8月5日,8岁女孩叶芊在东湖公园玩耍时被一辆无牌摩托车撞倒,腿部严重受伤,叶芊的父母将肇事者和公园管理处一并告上法庭。由于属新型疑难案件,许多律师都退避三舍。最后,叶芊的父母向我们求助,中心同事担任了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为了这个案子,我们多次开会研讨,咨询有关专家,进行了精心的准备,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肇事者和公园管理处被判连带责任,赔偿受害人34万余元,其中包括了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这一判决当时在国内引起了非常大的轰动。

  1997年下半年,我们一边接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一边不断思考:作为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如果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支撑,在办案时“腰杆”就不够硬,同时,一些制度也难以落实。于是,开始考虑通过立法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市委市政府非常支持,市法制办了解情况后,多次主动和我们沟通,一起讨论相关条文,并一起前往香港学习考察,共同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

  1998年7月,《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正式发布,由此诞生了全国第一部副省级城市的法律援助规章。《办法》对法律援助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使法律援助工作自身有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除宝安外的其他五个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也于1998年至2001年间相继成立。

  逐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经济发达、外来工较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十分必要,任务也非常艰巨。为了让更多有需要的困难群众认识、了解并受益于这一制度,我们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公益广告、法律咨询、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争取让法律援助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随着案件的迅速增加,光靠中心的几名工作人员已经难以满足工作的需要,于是我们一方面开通了法律援助咨询热线,另一方面不断动员优秀律师们参与到法律援助中,壮大法援律师队伍。为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从1999年开始,深圳着手发展扩大法律援助机构的规模:一方面在各级残联、妇联、工会等部门建立横向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另一方面依托城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司法所建立纵向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此外,还在监狱、劳教所、大学、部队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2006年3月,随着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的推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律师服务的方式,吸纳了一大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执业律师为广大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案件代理及辩护。

  2009年5月1日,《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经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开启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每年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群众越来越多,仅2009年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8648宗,解答群众来电来访90875人次。透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我们欣喜地发现,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撑起一片法律的蓝天。

  相关链接

  深圳法律援助

  门槛全国最低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作为人大立法,具有多项亮点和创新。一是法律援助门槛全国最低。《条例》规定,在深圳,凡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000元,均可申请法律援助,外来工与深圳本地市民一视同仁。二是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全国最广。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仅限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国家赔偿等7类案件。深圳《条例》不限案件类型均可申请法律援助。三是通过实施辅助性法律援助制度,惠及“夹心阶层”。“夹心阶层”是指那些收入高于经济困难标准但仍然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的一类人群。他们的收入水平略高于深圳的经济困难标准,但聘请律师诉讼又存在很大的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深圳借鉴香港经验创设了辅助性法律援助制度,将“夹心阶层”纳入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范畴之内。使受援人在获得赔偿之后,交一定的费用纳入法律援助经费,用于其他困难群众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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